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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 2019/03/15    浏览量:
第一类:大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2018年6月25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美通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发现该单位印刷车间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标,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启动处罚程序。8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复查和复测时,该单位非甲烷总烃排放仍然超标,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9月28日再次检查和检测,非甲烷总烃排放才达标。对于该公司非甲烷总烃第一次超标的违法行为,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其第二次超标排放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二百万元。
案例二:餐饮油烟超标排放
      2018年8月15日,房山区环保局对北京渔阳久品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该单位主要经营炒菜和火锅,发现该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房山区环保局对该单位处以七千元罚款。
案例三: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2018年4月,依托热点网格系统提供的线索,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某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地有两个员工食堂均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直排,影响周围环境。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十日内改正,处一万元罚款。《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未经任何净化设备净化排放油烟的视同超标排放”。因此,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则视同超标排放。
案例四: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
      2018年6月,大兴区环保局对北京市标致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漆车间光氧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环境。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兴区环保局对该单位处罚三万元,初步确定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法,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其有关责任人已被行政拘留。
案例五: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2018年1月,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测,发现该单位1号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十日内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案例六:通过渗坑违规排放养殖废水
      2018年4月8日,顺义区环保局对北京陈各庄东方种猪场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饲养种猪,为规模化养猪场,在养殖过程中有废水产生,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废水产生量大于污水处理站的设计能力,且收集池有限,无法贮存全部废水。为了防止废水溢出,该单位采用临时管道将处理站处理后的污水排至没有进行防渗处理的土坑内。经检测,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等指标均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规定的排放限值。顺义区环保局对其处罚十万元,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
案例七: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2018年3月19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的线索,平谷区环保局对马坊镇工业园区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对北京坎普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污水排放情况进行检测,该单位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市政管网。经检测,总排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浓度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平谷区环保局对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案例八: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2018年4月3日,通州区环保局联合区公安分局环食药旅中队对位于于家务乡的一废旧铁桶回收加工作坊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收购废旧化工铁桶,并对部分铁桶进行剪切出售,加工过程中有遗撒废矿物油等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该单位2018年3月期间共铰桶加工2万余张,其中涉及有承装废机油的铁桶1000个以上,总重量近15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通州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3名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九: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直接投入使用
      2018年8月,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韩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电泳及包装项目虽然已取得顺义区环保局环评批复,正式投入生产,但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电泳及包装项目工程停止使用,处二十三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罚款五万元。
案例十: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2018年10月,通州区环保局对北京华电北燃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的生活废水贮存厂区内并定期转运处置,但无相关废水自行监测报告,废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进行自行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通州区环保局对其处以两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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