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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19/08/23    浏览量: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
      鼓励对有关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线一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依据。

专家库建立和公众参与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和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环评服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的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化建设,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方式,为建设单位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环境监测机构的法律责任
      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验收监测(调查),或者在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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