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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 2019/10/21    浏览量:
总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8〕29号),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质量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委托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在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上对外公开委托信息,认真核实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资质能否满足本单位自行监测指标的要求,对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上述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或配合开展监测,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保证各类台账真实完整,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监测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应满足监测工作及质量管理的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及必要的实验条件,其主要职责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根据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监测单位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对相关利益方不当干预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必要时可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有关上级部门报告。
      倡导诚信监测,鼓励成立生态环境监测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

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 合同期内提供监测数据(报告)的同时,提供所有监测原始记录复印件,并接受现场检查、质控考核、能力验证等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对拒绝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监督检查发现其监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监测单位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全省或本辖区监测单位名录库、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人员库和监管专家库。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组织开展“双随机”检查,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对群众投诉多、监测活动不规范、涉嫌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监测单位进行重点监管。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全省或本辖区范围内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同时配合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测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被查实的,按照其性质,分别予以处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涉嫌同时违反资质认定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并建立移送跟踪机制;对于外省环境监测机构或运营维护单位涉嫌弄虚作假的,还应当向机构注册地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查实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依法应当拘留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事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及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环保热线等渠道向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生态环境部等上级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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