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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要求建立无组织排放监控体系
时间: 2020/01/16    浏览量:
      为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和《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为钢铁企业有效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提供技术支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编制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于1月9日发布。
机会点:增加颗粒物浓度监测仪、高清视频摄像头、VOC监测仪、微站。
      钢铁企业无组织排放源数量多、分布广、阵发性强,污染扩散相互影响和干扰,且与生产过程关系紧密,因此无组织排放治理要采取源头治理、过程控制和系统管控的综合控制措施。
1.源头减排。排查梳理无组织排放源,优化生产工艺流程、设备和作业方式,减少无组织排放源的数量和排放强度。
2.过程控制。应对生产过程的无组织污染行为和治理过程实时记录和精细化管控。
3.系统管理。应采取全厂系统治理,结合全厂颗粒物监测网络,建设系统化管理平台,实现无组织排放的“有组织化”集中管控。
建立无组织排放监控体系
1.无组织排放过程监控
监控记录无组织排放源相关生产设备的启停数据,如配料开启/关闭、上料皮带开/停机等;无法监控设备启停数据的,需安装具备自动抓拍扬尘功能的视频监控装置,对作业和扬尘过程进行监控记录。
料场出入口、烧结环冷区域、高炉矿槽和炉顶区域、炼钢车间顶部、焦炉炉顶、钢渣处理车间等易产尘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装置。
2.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监控
监控记录风机、干雾抑尘、车辆清洗装置等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如电流、风量、风压、阀门开闭、水量、水压等。
3.安装产尘点TSP监测设施
含水率小于6%的物料转运、混合、破碎、筛分,及烧结机尾、球团焙烧设备、高炉矿槽、高炉出铁场、混铁炉、铁水预处理、精炼炉、石灰窑等主要产尘点,可在收尘罩或抑尘设施上方设置TSP浓度监测仪,不得有外部风力影响。
4.布设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
厂区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要求,至少设置1套标准方法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厂界、道路、污染重点区域应设置监测微站,监测微站的设置条件尽可能一致,使获得的数据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监测微站周围环境状况应相对稳定,无电磁干扰,周边开阔无阻挡,以保证采样口的捕集空间;在标准监测设备周边20m范围内设置2~3个质量控制点,定期开展监测微站的设备校准。
厂界东、南、西、北、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八个方位分别布设监测微站,监测 PM10、温度、湿度、风向和气压;厂界单边长度超过1km的,可适当增设监测微站。
厂区主要货运道路路口应在行车道的下风侧布设监测微站,监测 PM10、温度、湿度、风向和气压,采样口距道路边缘距离不得超过20m;路口间道路超过1km的,可适当增设监测微站。
原料大棚、烧结车间、高炉车间、炼钢车间、石灰车间、钢渣处理车间等污染重点区域,应在主导风向及第二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最大落地浓度区内布设监测微站,监测 PM10、温度、湿度、风向和气压;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布点。
全厂集中管控平台对厂内无组织排放源清单中所有监测、治理设备进行集中管控,并记录各无组织排放源点相关生产设施运行状况、收尘、抑尘、清洗等治理设施运行数据、颗粒物监测数据和视频监控历史数据。所有数据保存一年。
原文链接:http://www.caepi.org.cn/platform/file/filemanagecontroller/downloadfilebyid/15785554127820356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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