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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明确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
时间: 2021/02/01    浏览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江苏省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江苏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省性、区域性生态环境规划,省内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省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方案编制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开展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管等执法监测,跨省、跨设区市间仲裁、纠纷监测,国家和省部署的临时性专项监测,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长三角、苏鲁豫皖等跨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检查,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产业、省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省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污许可制度、危险废物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省性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省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全省性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体水污染防治,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省级在跨区域污染防治方面的事权。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省性、重点区域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市县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0/12/28/art_46144_9617021.html?gqnahi=affiy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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