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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组织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试点申报工作
时间: 2021/02/04    浏览量:
      为深化低碳省份试点,积极探索近零碳排放发展模式,根据《湖北省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实施方案》(鄂环办〔2020〕39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试点创建工作。

      按照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的原则,在条件成熟的区域和领域分批次先行试点,第一批选择在城镇、园区、校园、社区、商业五个领域探索开展试点示范。试点区域和领域必须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具有一定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和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基础,且减碳空间较大、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

      (一)近零碳城镇试点。申报主体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试点应着力实施近零碳产业示范、近零碳建筑示范、近零碳交通示范、近零碳能源示范、近零碳生活示范等五大工程,以推动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及碳排放达峰为目标,形成体系完备的近零碳城镇模式。

      (二)近零碳园区试点。申报主体为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试点应严格实行低碳门槛管理,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培育绿色低碳产业,示范推广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技术,探索建立节能降碳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以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下降和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持续下降为主要目标,形成各具特色的近零碳园区模式。

      (三)近零碳社区试点。申报主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发商、物业公司等。试点应着力将近零碳理念融入学社区建设过程中,以削减社区二氧化碳排放为主要目标,形成浓厚的近零碳社区生产生活消费模式。

      (四)近零碳校园试点。申报主体为大中小学校。试点应着力将近零碳理念融入学校教育、技术创新、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及考核评价,推动建设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公共建筑,以削减校园建筑二氧化碳排放为主要目标,形成多层次的近零碳校园模式。

      (五)近零碳商业试点。申报主体为开发商、物业公司、景区管理委员会等。试点应着力完善绿色供应链体系、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引导消费者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碳汇+”交易产品并消除碳足迹,以逐步实现碳中和为主要目标,形成多类型的近零碳商业模式。

      纳入近零碳排放区试点范围的工程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将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鼓励地方财政对试点项目予以配套支持。同时,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强推广示范,并优先推荐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项目进入省级绿色项目库。同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考核中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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