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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时间: 2018/02/11    浏览量: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为积极推进环境空气VOCs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摸清生成臭氧的重点VOCs种类,掌握浓度水平和变化规律,有的放矢地开展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印发了《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该方案对于VOCs监测的城市及具体点位布设要求、监测项目、监测时间频次、监测方法、数据传输及监测操作规程等做了详细规定。
监测城市:
      在充分考虑臭氧、PM2.5污染现状及地方监测能力的基础上,确定2018年在污染较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关中地区、辽宁中南部、武汉及周边城市开展监测(见表1),其他地区可参照本方案自行开展VOCs监测。
      直辖市(4个):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15个):石家庄、太原、沈阳、南京、杭州、济南、郑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大连、青岛、深圳、宁波;
      地级城市(59个):廊坊、保定、唐山、邯郫、衡水、邢台、沧州、新乡、鹤壁、安阳、集作、濮阳、开封、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阳泉、长治、晋城(京津冀及周边22个);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诵、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长三角21个);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珠三角7个);抚顺、锦州、营口、盘锦、铁岭、萌芦岛(辽宁中南部6个);鄂州、孝感、黄冈(武汉及同边城市3个)。
监测方式:
      包括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表1中所列城市均须开展手工监测,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须开展自动监测,地级城市如已具备在线VOCs监测设备建议开展自动监测。
监测项目: 
      包括光化学反应活性较强或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的VOCs,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含氧挥发性有机物(OVOCS)、卤代烃等。各级城市监测项目范围见表2。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监测117种物质(表3-表5),地级城市监测70种物质(表3、表4)。
      监测时间及频次:
      手工监测:在污染较重的春夏或夏秋季(共计6个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太原、沈阳、南京、杭州、济南、郑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大连、青岛、深圳、宁波等19个城市在臭氧污染严重的月份里连续10天加密监测,其余月份常规监测。其他59个地级市在污染较重的春夏或夏秋季(共计6个月)开展常规监测,其余时间不监测。
      自动监测: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1组检测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大气数据集成和综合分析平台直联。
进度安排:
      2018年1月-2018年3月:经费由相关地方自行筹措,组织硬件釆购,做好测试方法开发及自动站点联网等准备工作。
      2018年4月起:开展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各省、直辖市每月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上报监测总站,监测总站每月5日前,形成上月综合分析报告并报送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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