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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园区环保新规4月15日起实施 严重污染环境或摘牌
时间: 2019/03/19    浏览量: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从4月15日起实施。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予以撤销、摘牌的建议。
1. 加快设施建设,提升污染治理能力
      实施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应规范设置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原则上一个园区设置一个排污口。
      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鼓励园区自建配套的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及处理处置设施,依法依规对固体废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2. 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环境监管
      优化环境质量监测体系。优化水环境质量监测布点,科学设定监测频次;对纳污水体水质超标、下降的园区应加密水质监测。建立园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机制,对园区及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逐步由“一园一点”扩大到周边区域。
      建立园区环境管理监督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园区纳污水体水质、大气和土壤环境质量、周边农业面源、城镇生活源和工业源等数据的长期监控机制,搭建园区环保数字化在线监控平台,跟踪园区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将园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园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园区管理机构应畅通公众沟通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完善排污台账,做到“一企一档”,实施动态管理。含有色、化工、制革、制药等重点行业的园区,应加强重点污染物排放监管。
3. 完善风险防控,确保环境安全
      建设环境风险防控设施。产生恶臭污染物的行业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污染物。
      本意见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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