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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管系统建设的通知
时间: 2020/05/18    浏览量: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力度,提升环境执法效率,实现对工业企业环保治理设施的有效监管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有效提高企业“自主管理和自证守法”意识,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管系统建设工作,以实现对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的实时监控,提升全市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规范运行水平。

安装范围
“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管系统”包括安装在排污单位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上的用电监测设备、数据采集装置及终端监管平台。
安装范围是全市在产及虽停产但具备生产条件的电力、焦化、钢铁、水泥(含粉磨站)、搅拌站、砖瓦窑、石灰窑、化工、洗煤、铸造等重点涉气企业及设计日处理能力3000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其他需要进行用电管控的企业。
安装的主要点位是排污单位主要生产设施接线端(用于监管是否落实错峰生产措施及应急减排措施),每一台(套)污染防治设施接线端(用于监管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准入条件
为方便市与县之间顺畅连接,与市监控中心现有监控平台连接,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可靠,减轻企业负担,“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管系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数据存储于云平台,不设服务器,支持设备以HJ-T 212-2017《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协议接入,标准数据接口,可无障碍接入市、县环境监控平台。
2、已在全省、全国其他地区大面积使用,用户反映良好,有成熟的使用案例可供企业参观学习借鉴。
3、运行稳定、操作简便,数据传输及时,可随时在平台、手机端查看。
4、成本低廉,不过多增加企业的负担。
5、可对排污企业生产设施与治污设施的用电电量、分时负荷、异常用电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对企业停产与限产、治污设施擅自停运与低负荷运行的实时监测、预警、分析与管理。
6、安装简便,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运行中不会引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数据传输安全,不造成企业生产数据的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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