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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公示系统
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公示系统
环发[2013]81号文件第十八条固定: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京环发[2013]66要求各国控企业要全部于2013年
  •       环发[2013]81号文件第十八条固定: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京环发[2013]66要求各国控企业要全部于2013年11月底前对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国控企业要于2013年9月底前公开。依据上述标准,我司特研发出了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公示系统,通过此系统企业可将主要污染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监测时间、监测点位、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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