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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
时间: 2019/10/11    浏览量: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流程,加强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质量保证及控制,明确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的使用步骤和流程,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开展的固定污染源监测活动。
工作流程及要求
      监测人员在固定污染源现场采样及分析时,应遵循相应的技术规范、排放标准以及监测方法要求。
      计划内任务通过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系统将任务内容下载到移动端,任务内容包括固定污染源名称和编号、排放口类型、排放口名称和编号、监测因子等信息。
      计划外任务通过移动端直接建立,任务内容与计划内任务相同,包括固定污染源名称和编号、排放口类型、排放口名称和编号等信息。监测点位有二维码标识的,通过移动端扫描二维码新建任务;监测点位无二维码标识的,手工新建任务输入监测任务信息,并与污染源编码库或法人库进行验证获取污染源相关信息。
监测条件及点位确认
      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后,对现场监测条件进行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现场监测条件,应使用移动端如实记录现场情况并终止监测任务。
    (1)排污单位拒绝监测人员进入厂区并开展监测任务的;
    (2)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3)受天气状况等非人为因素影响,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
    (4)现场监测时排污单位停产或设施间歇性排放,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
    (5)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无组织监测点位,因客观条件所限而无法进行现场布点采样或监测的;
    (6)其他不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情况。
排放口确认
      排放口有二维码标识的,首先须通过移动端进行扫码确认,系统自动记录监测点位的地理位置信息(经度、纬度)和监测时间。
      排放口无二维码标识的,或者对固定污染源开展废气无组织排放采样的,手动添加监测点位,系统将自动记录监测点位的地理位置信息(经度、纬度)和监测时间。
现场监测
工况和现场核实:
      按照有关要求对采样对象进行工况和现场采样点(口)核实,记录并拍照上传。现场记录(含工况)单经采样人员和企业陪同人员确认签名后,应通过移动端拍照上传。对于废气无组织排放采样的,图像中还应包括点位示意图等信息。
      校准:
      废水按照HJ/T91等要求,校准DO仪、pH计、余氯计等现场监测仪器;废气有组织排放按照HJ/T397等要求,检查采样设备气密性,校准废气和颗粒物现场监测仪器;废气无组织排放按照HJ/T194要求,检查采样设备气密性,校准采样流量。按照要求填写相应原始记录并拍照上传。
      采样:
      根据监测任务中的相关内容,按照HJ/T55、HJ/T91、HJ/T194、HJ/T373、HJ/T397、HJ494等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采样和分析。应将采样单和现场监测原始记录等拍照上传,照片中应至少包含仪器出厂编号、样品编号等信息。
      样品封存:
      对于现场样品采集后需送至实验室分析的,应在采样后根据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妥善保存样品,保存后及时进行封存。采样结束后,将封存样品通过移动端拍照上传;若后续样品有明显变化的,如颜色变化,浊度变化等,应再次拍照上传。对于使用便携式仪器现场直接采样分析的,应将相关数据打印后拍照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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