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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 2021/01/21    浏览量:
《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部署,规范本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我市环境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参评企业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及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纳入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2、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管理需求和工作实际,分批次将上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3、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排污单位自愿向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参加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

评价指标包括扣分指标和加分指标
      对参评企业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扣分,扣分指标包含环境行政执法、突发环境事件、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污染源在线监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风险管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环境保护税、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和固体废物申报等10个指标。对参评企业自愿性环境友好行为予以加分,加分指标包含主动减排、自愿清洁生产、构建绿色供应链等9个指标。

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实行100分记分制
      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环保诚信企业(绿牌)、75分(含)~90分为环保良好企业(蓝牌)、60(含)~75分为环保警示企业(黄牌)、60分以下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
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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