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对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提出了“两步走”的分阶段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以下称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推进长江、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和渤海海域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七个流域、近岸海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七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地市级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系统排查溯源,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数量、排水特征及去向、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全口径台账。
在入河排污口整治排查试点工作中,提出了 “三级排查”的工作模式,运用无人机航测、人工徒步排查、专家质控核查的“水-陆-空”一体化排查手段,相互印证、相互支持,既用高科技,又用笨功夫,全面摸清排污口底数。
图片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发布《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标准,明确并细化了三级排查技术路线、步骤和实施方法,为全面铺开排污口排查工作提供了技术指导。
如何确定排污主体
《实施意见》聚焦落实主体责任,提出逐一明确责任主体的要求:各地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地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
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