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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
时间: 2019/09/13    浏览量:
        2019年9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10月31日前在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直报系统”中完成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2019年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按本规定要求新增加的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
原文链接:《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1909/t20190917_2375139.html
其中,文件中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日均外排废水量大于等于100立方米的;
     (二)向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区等水功能区河湖直接排放废水的;
     (三)位于地表型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废水直排环境的;
     (四)沿海各市直排海工业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
     (五)污染物直排海及排入入海河流的涉氮重点行业企业;
     (六)排气筒高度大于等于45米或者当量内径大于等于1米的;
     (七)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或者排气量相当于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的工业窑炉或者各类焚烧炉;
     (八)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
     (九)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0.5千克/小时或者排气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时的固定排放源;
     (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公开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第九条 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和计量器具制造相关规定;
     (二)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将影响数据质量的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实现动态管控。
     (三)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要求;
     (四)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五)自动监测站房内和监测采样口处,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条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调试和试运行,在联网前组织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安装和技术性能指标自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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